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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博物馆宣传教育部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服务,并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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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博物馆志愿者从事对客服务工作需参加一定时间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成为正式志愿者从事服务活动。博物馆志愿者在培训考核完成前处于实习志愿者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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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博物馆对正式志愿者实行星级评定管理制度,根据服务时长、服务质量等指标综合考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星级评定结果在当年度有效,连续 五年被评为五星志愿者将颁发“明星志愿者”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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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博物馆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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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博物馆对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表彰。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在博物馆网站进行宣传、推介,并颁发荣誉证书。
2.为在校生志愿者提供实习鉴定,向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推荐,进入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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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博物馆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博物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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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博物馆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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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宣传教育部为博物馆志愿者主责部门,具体负责志愿者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修编、招募培训、考核组织、预算编制、费用审核、评估激励、物资管理等工作。 博物馆观众服务部、运行保障部、陈列展览部、藏品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作为志愿者管理的配合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志愿者月度岗位需求申报、考勤审核、培 训考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