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工程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 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博物馆志愿者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三峡工程博物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志愿者是指在博物馆志愿者组织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博物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帮助的人。
  • 第三条
    博物馆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热心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2.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不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3.热爱博物馆事业,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博物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领域与形式

  •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包括:博物馆组织的各类主题宣教、观众服务等。
  •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讲解服务、社教活动、文案策划、摄影摄像、网站支持、宣传设计、资料翻译、前台咨询、安检服务、秩序维护、礼仪接待、艺术表演等 博物馆运行管理活动事宜。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 第六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1.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5.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6.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7.获得博物馆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 第七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者组织及博物馆的相关规定。
    2.向博物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4.自觉维护博物馆和志愿者本人的形象、声誉,以及博物馆的合法权益。
    5.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6.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7.不得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章 加入与退出

  • 第八条
    博物馆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 第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博物馆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博物馆索取志愿者登记表(见附件)。 登记表可直接送达博物馆,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 式递交。同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1寸照片。
  • 第十条
    志愿者经博物馆宣传教育部审核批准,并与其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后,即成为博物馆注册志愿者,即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 第十一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博物馆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办理物料退还、工作交接手续等。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博物馆宣传教育部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服务,并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 第十三条
    博物馆志愿者从事对客服务工作需参加一定时间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成为正式志愿者从事服务活动。博物馆志愿者在培训考核完成前处于实习志愿者阶段。
  • 第十四条
    博物馆对正式志愿者实行星级评定管理制度,根据服务时长、服务质量等指标综合考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星级评定结果在当年度有效,连续 五年被评为五星志愿者将颁发“明星志愿者”奖章。
  • 第十五条
    博物馆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统一标识。
  • 第十六条
    博物馆对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表彰。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在博物馆网站进行宣传、推介,并颁发荣誉证书。
    2.为在校生志愿者提供实习鉴定,向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推荐,进入人才市场。
  • 第十七条
    博物馆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博物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 第十八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博物馆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九条
    宣传教育部为博物馆志愿者主责部门,具体负责志愿者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修编、招募培训、考核组织、预算编制、费用审核、评估激励、物资管理等工作。 博物馆观众服务部、运行保障部、陈列展览部、藏品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作为志愿者管理的配合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志愿者月度岗位需求申报、考勤审核、培 训考核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博物馆负责制定和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