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三峡工程博物馆英文名:Three Gorges Project Museum以下简称博物馆)。

第三条  本馆住所: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西陵大道。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非财政补贴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核定并承担。

第五条   本馆的法人代表为三峡工程博物馆馆长。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收藏展示三峡工程及水电工程文物藏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水电科普教育。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

(一)文物藏品征集、鉴定、登编、修复、保管;

(二)藏品研究,学术研究,历史资料编研;

展览展示,文化艺术交流;

宣传讲解服务,研学服务,旅游配套服务;

文化创意产品研发。

第三章 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 本馆实行办公例会决策机制办公例会成员由馆长副馆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办公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策权:

修改、审议博物馆章程;

制定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编制博物馆年度资金预算

组织开展人员管理、考核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编制业务活动及工作方案

第十条 办公例原则上2周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办公例会:

(一)馆长根据工作需要,认为需要召开时

(二)1/3以上博物馆办公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 根据博物馆三定方案博物馆管理层内设馆长1名,副馆长2名集团公司或其明确的代管机构聘任

第十二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

办公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博物馆办公例会实行1人1票制。博物馆办公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参会成员的2/3通过

第十三条 办公例会纪要博物馆综合管理部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博物馆办公例会;

检查博物馆办公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超出办公例会行使权限的决议事项按照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明确的代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报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博物馆接受集团公司及其明确的代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博物馆文物及藏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博物馆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保护及展示

第十八条 除文物藏品以外,博物馆的其他资产归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博物馆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及要求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九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博物馆办公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章程修改,经博物馆办公例会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531博物馆办公例会表决通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博物馆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事项集团公司及其明确的代管机构相关管理制度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博物馆